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直属单位医疗保障用药目录(第五版)》(鄂公医办函﹝2019﹞20号)、《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以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及《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下简称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二)在校工作的外聘院士、教授及其他高级专门人才。
(三)经校人事部门批准的享受半费公费医疗待遇及其他人员。
停薪留职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从外单位借调人员、未经学校批准的离岗人员、出国教职工(出国期间)、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教职工等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条 公费医疗对口医院
(一)湖北大学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中南医院)、中部战区总医院(含解放军第161医院)、湖北省武警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中医院、武汉市第二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昌医院、武汉市第九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二)专科对口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武汉市第八医院(肛肠)、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
(三)医疗合作协议医院:武汉市紫荆医院(报销比例较对口医院下调10%)。
第四条 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湖北大学校医院为首诊医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一律凭教工卡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的,门诊由经治医师出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住院由经治科室医师提出建议,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出具转诊单,并经校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改办”)备案后方可转院。转诊者报销时由校医改办根据就诊病历、双处方、就诊医院原始发票和转诊单审核报销。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非急诊患者,医疗费自理。
(二)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校医院治疗,确需转院治疗者,须经校医院院长签署转诊意见及转诊单方可转院。离休教职工和家住校外的退休教职工可凭病历每半年办理一次慢性疾病门诊转诊手续,如行动不便,可委托家属或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办理转诊手续。
(三)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急诊时可在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校医改办报告登记,事后凭盖有医院“急诊”章的病历和原始发票审核报销,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凡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医疗费自理。
(四)因病情特殊,确需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外省医院同意接收治疗,并经校公费医疗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五)离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异地居住,经本人申请,离退休工作部(处)出具证明并报校医改办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就医。报销医药费时,离休教职工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退休教职工在二级以下医院就诊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在三级医院就诊按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适当放宽长期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报销标准,因重症在三级公立医院诊疗的报销比例较对口医院下调10%。此外,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医疗费自理。
(六)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出具证明并在校医改办备案后,可在当地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其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医疗费自理。
第五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费用;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图像记录附加费、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人体信息诊断器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种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等。
(四)治疗项目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热疗、水疗、磁疗及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及烤瓷牙等口腔科治疗项目;呼吸骤停综合症、包皮环切及除腋臭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难证性的诊疗项目;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自购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标准
(一)各类人员在公费医疗报销时按以下限额和比例自付:
|
校医院 |
对口医院 |
非对口医院 |
门诊(年度累计,分段计算) |
门诊重症及住院(年度累计,分段计算) |
门诊 |
住院 |
5000元 以内 |
5000元至 1.5万元 |
1.5万元 以上 |
4万元以内 |
4万元至30万元 |
30万 元以上 |
在职 教职工 |
15% |
15% |
15% |
30% |
50% |
20% |
30% |
100% |
在对口医院自付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0% |
退休 教职工 |
10% |
10% |
10% |
15% |
30% |
12% |
18% |
100% |
离休 教职工 |
0 |
0 |
0 |
0 |
报销 限额 |
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校外治疗年度医疗费报销总额限额为30万元。 |
门诊 重症 |
主要指报备核定的器官移植术后、肾透析、恶性肿瘤等。 |
(二)根据鄂卫发[2002]5号、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精神,下列各项治疗及检查费用先由本人按以下规定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报销。
腹腔镜、X-刀、y-刀治疗费,射频治疗费,高压氧舱治疗费等,个人自付25%;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人工器官,国产材料费用及治疗费个人自付20%(离休人员自付5%),进口材料费用各类人员均自付30%;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5%;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等医疗费用个人自付5%;门诊及住院期间的大型医疗设备(如彩超、心脏扇扫、长程心电图、胃镜、肠镜、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的检查和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0%(离休教职工自付5%)。各大医院新开展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不逐一列出。
(三)凡在一个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做2次以上检查的,只能核报1次检查的费用。凡在一个部位(器官)同时使用2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1种设备的检查费用。
(四)公费医疗的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最新版)执行(化学和商品名均相符)。控制类贵重药品及特需类药品(含靶向制剂、免疫制剂)需严格根据适应症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其费用按规定先自付一定比例(控制药品:离休教职工自付5%,退休教职工自付13%,在职教职工自付15%;特需药品:各类人员均先自付30%,)及目录内的特需药品(含靶向制剂、免疫制剂)先自付30%,剩余部分再按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报销。《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最新版)范围外的治疗用药全额自付。
(五)现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最新版)执行,报销比例:甲类按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报销,乙类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报销,丙类全额自付。
(六)对于长期居住在养老院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离退休工作部(处)出具证明并报校医改办备案后,可以报销本人所在养老机构门诊医疗费,非公立养老机构门诊按非对口医院报销,上限为每年5000元。
(七)口腔医疗费个人自费比例(年度累计,分段计算):

(八)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最高床位费报销标准为:离休教职工、正处级干部、正高职称人员及以上38元/天,一般退休教职工和在职教职工32元/天。危重病人抢救期间在ICU、CCU病房(重症病房)住院床位费标准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3倍的标准报销。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费按所在医院普通床位费标准报销。超过以上标准的床位费自理。
第七条 医疗费用的审核及报销
(一)校外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校医改办审核、报销。
(二)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1.门诊报销时间:每季度报销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3、6、9、12月中旬,具体时间由校医改办通知。
2.住院报销时间:每周星期二全天,节假日及门诊大报销期间除外。
(三)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在校医院门诊就诊时只交个人自付部分,公费负担部分由校医院与财务处按月结算。在校外门诊就诊时由个人先垫付全部费用,回校后按规定审核报销。
2.医疗费报销时应持转诊单、校外医院就诊病历、原始发票或电子发票(原始发票不接收复印件;电子发票不能重复提供)、门诊双处方或处方明细单、住院医疗费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经校医改办审核后报销。
3.所有人员前一年发生但未按时报销的医疗费最迟可以延缓到第二年的6月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费医疗待遇仅限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个人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享受对象。若在就诊、报销审核时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全部已报销医疗费用予以追回,并由学校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其他
(一)二等以上残疾军人及因公负伤致残,经司法、劳动人事等机关(部门)认定后,伤残部位疾病就诊,享受免费医疗(自费项目除外);两院院士、资深教授及湖北省公费医疗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公医办) 核定的优诊人员就医管理及报销比例,参照省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有关政策管理执行,省公医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办理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余额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范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报销金额的,凭保险公司理赔单和相关票证全额报销;余额部分超过学校规定的报销金额的,按学校规定的比例报销。保险支付和公费医疗报销支付合计金额不超过医疗费用总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校医改办负责解释。《湖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校后保字﹝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