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武医保2021112号、鄂医保发202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大学生”),但未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个人保费的大学生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湖北大学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医疗保障方式

(一)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门诊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

(二)保险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算,住院和门诊重症保障待遇按自然年度享受医保待遇(从交费的次年11日至1231日);普通门诊(含校内校外)就医仍按学年度(即从91日至次年831日)享受学校门诊报销待遇(参保新生需要参保成功,毕业生自离校之时终止校内报销)。

(三)因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疾病的治疗。学校根据武汉市社保中心拨付的普通门诊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日常医疗的财政拨款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二)普通门诊对口医院

1.湖北大学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中部战区总医院(原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解放军第161医院)、湖北省武警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昌医院、武汉市中医院、武汉市第二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九医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2.专科对口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武汉市第八医院(肛肠)、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

3.医疗合作协议医院:武汉市紫荆医院(报销比例较对口医院下调10%)。

(三)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

1.校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学校报销80%、个人承担20%,一学年度内,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对口医院的学校报销70%、个人承担30%,非对口医院的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一学年度内,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3.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比例报销。

(四)就诊及转诊程序

1.湖北大学校医院是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凭校园卡及本人的身份证就诊。

2.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转诊至校外医院诊治过程中,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转诊一般只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科,同一种疾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的除外)。

3.大学生如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后需要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先在校医院诊治,经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4.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最新版)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可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文件精神做相应调整)。

5.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6.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7.参照武汉市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返还款标准,由学校统一出资,为每名在校贫困大学生缴纳40/人的门诊统筹费,以使贫困大学生门诊医疗享受医保学生同等待遇。相关费用从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列支。

第五条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保最新政策执行。

(二)大学生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电子医保卡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三)患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应由武昌区社保处指定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治疗门诊重症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对因病情需要转往武汉市转诊定点医院或外省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须经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武昌区社保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大学生因病休学及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需要在外地治疗门诊重症或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再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条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1.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应到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改办”)报销结算。大学生凭校医院及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及明细账单,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医改办审核报销。

3.一个学年度内可报销四次,即每两个月报销一次(寒暑假除外),具体时间由校医改办通知。

(二)大学生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医保系统完善的前提下,由大学生直接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个人支付部分。

(三)大学生在外地住院及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2个月内,凭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及明细账单到校医改办申请报销。校医改办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重症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后,按月汇总后到武昌区社保处申请零星报销。

第七条 学校和医保基金不予报销医疗费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等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因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四)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五)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内的药品费用。

(六)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一次性材料费。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磁疗、水疗、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无论因公或因私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各类医疗费报销期限及资料要求

(一)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报销期限以一个学年度为计算单位。

(二)外地住院或门诊重症医疗费发票的报销截止期为发票开具日后的2个月内。

(三)医疗费报销时应持转诊单、校外医院就诊病历、原始发票或电子发票(原始发票不接收复印件;电子发票不能重复提供)、双处方和处方明细单(门诊)、医疗费结算清单(住院)和出院小结,经校医改办审核后报销。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鼓励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集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自身医疗保障水平。

(二)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对其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校医改办负责帮助大学生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医改办负责解释。《湖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校后保字201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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