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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卫公〔2002〕5号

发布时间:2006-04-09

 
省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医疗行为,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界定基本医疗的一般方法,分别对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公费医疗经费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刀、γ-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自支付25%,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个人支付20%。
    2、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5%由患者个人负担。
    3、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支付15%。
    4、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个人负担10%(离休人员个人负担5%)。
    以上项目的单项自费比例不包含在各单位制定的门诊或住院的自费比例之中,应在进行上述检查或治疗后,先按上述规定比例单独自付,再执行各单位制定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的自费标准。
    三、公费医疗经费支付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标准为:
    副省级以上干部套间房100元/天,单人间为50元/天;优诊人员(包括优诊在职、优诊退休和优诊离休)和一般离休人员为30元/天;一般在职、一般退休和统筹人员为15元/天。
    ICU、C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
    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费按所住医院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报销。温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
    对已经包含在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和ICU病房费中的常规用品、院内运输用品、水、电费、清洁费、污物处理费等,公费医疗经费不予列支,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向患者再单独收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病房收费标准以及公费医疗经费的支付标准,医疗机构在提供由患者自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服务设施时,应首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由其自主选择服务项目或不同档次的病房,各种服务项目也应在明细清单中详细反映。否则,患者可拒付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自付项目的各种费用。
五、各享受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按规定作好医药费的托收与报销工作。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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