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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费医疗行为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6-04-09

省直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公费医疗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转诊转院的审批制度。各类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意见、经享受单位同意并送省公医办审批后方可转诊(急诊除外)。凡未办转诊审批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由患者自理。若急诊、事后须持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历和收款收据到省公医办补办转诊手续,其他自行转诊一律不予补办审批手续。除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和肿廇等特殊疾病根据病情需要转往专科医院治疗外,其他一般病患者转院后发生的医药费自费比例在过去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10%(优诊离休人员和副省级以上干部除外)。急诊病人不增加自费比例。凡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得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

  二、要严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申请审批制度。若病情诊断确实需要确实作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检查,必须由经治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经医务处(科)加盖公章,享受单位同意后,到省公医办办理审批手续。因急诊进行检查的事后要补办审批手续。医疗机构的检查申请单必须注明检查部位、初步诊断意见检查理由及收费标准,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部位或一个器官的检查。凡申请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查结果正常的,个人负担的费用在以前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10%(离休人员增加5%)。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指征,科学合理地运用这些检查手续,能用一般检查(如X线拍片、B超等)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一般检查已明确诊断的,更不要重复检查,重复检查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凡在一月之内在同一个部位作二次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公费医疗经费只能按规定列支一个次检查费用。凡在一个部位或器官同时作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种项目的检查费用。

  三、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门诊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门诊处方量按医疗常规,急症三日用药、慢性病七日用药量的规定执行。超过此规定按大处方处理,超过部分的药品费用由患者自理。各享受单位对处方量有疑议的,可对照病历医嘱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咨询后,按规定审核报销医药费用。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都要凭病历就诊,不得自行点开药品,不得到医疗机构开设的所谓“方便门诊”开药。各享受单位在审批报销医药费用时,一定要对照门诊病历进行审核。凡就诊后无病历记载或处方内容与病历记载不符的医药费用均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定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其基本医疗。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和门诊收费查询制度,无条件地接受享受单位和患者的查询。对拒绝查询和发生违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公费医疗各项管理规定的费用,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的,享受单位和患者可拒付医药费用。已经收取的费用,应退赔给患者。对违反诊疗规范,滥检查、开人情处方或大处方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性质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五、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执行。请各享受单位将本文内容及公费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向广大享受人员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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