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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补交保费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13

关于大学生2014年补交保费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规[2014]25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4111日开始城镇居民医保个人保费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60元。按照该文件精神我校于20141125日启动征缴保费工作,按新缴费标准每人补交保费40元。在各学院学工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校该工作于201412 中旬基本完成。

由于大学生中途补交保费工作非常困难,武汉市各高校多次向武汉市医保中心反应情况。经反复研究,武汉市医保中心最终同意武汉市高校大学生新的缴费标准从201591日起执行。

鉴于此特殊情况,现就我校大学生已补交的个人保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2015届毕业的大学生(含2011级本科生、2012级研究生及2012级的专科生)补交的40元保费给予退还,退费方式:以学院为单位退现金。请各学院负责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工作人员,持学院盖章确认的需退费学生的名单到医改办核实后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术。

2、非2015届毕业的大学生,其补交40元保费下转至2015年度冲抵当年的个人保费,即2015年度每人少收40元保费。

感谢广大师生特别是学工部门长期以来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因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研究生院  学工处  财务处  医改办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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